窑炉节能热回收采购合同

  • 时间:
  • 浏览:199

合同主要内容

本合同采购方为某陶瓷生产企业,承购方为一家专业生产窑炉节能热回收装置的企业。根据双方商定,承购方将向采购方提供窑炉节能热回收装置及相关服务,并以此为依据签订此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

1. 货款及付款方式:双方协商对接,具体以合同为准。

2. 交货期限:

2.1 承购方在接到采购方确认订单并支付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制作生产计划,确定生产周期。生产完成后,承购方应及时通知采购方进行验货和交货。

2.2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承购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则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并在事后尽量缩短交货时间。

合同风险及责任

1. 因采购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或货物无法接收的,采购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按规定支付货款。

2. 因承购方采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或工艺导致成品质量不符合采购方要求,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承购方退还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合同解除及争议处理

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应持有有效的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沟通和修正,以减轻损失。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向互相认可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争议。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按约定归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未使用的各种证照、合同文本和其他书面材料。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如需要续签,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商议确定相关事项,并签署书面续签协议。